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第六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YF9089。
法定代表人:张建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繁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盐港中路69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0119230Y。
法定代表人:谢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7872.08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397872.08元。2021年5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7872.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