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格洛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旻,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锐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鸿儒。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格洛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格洛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锐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等额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锐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120元,由申请人江苏格洛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杜灵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永华 书 记 员 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