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维利,男。 被执行人:赵凯,男,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万建琴,女,住连云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维利与被执行人赵凯、万建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2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凯、万建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9月24日,因被执行人赵凯、万建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查明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人高维利,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高维利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杜秀丽 审 判 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 华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