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世纪塑钢门窗厂,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味精食品厂院内,注册号:659004601010724。
被执行人:韩卫星,男,****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
审理经过
五家渠世纪塑钢门窗厂与韩卫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8)兵06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韩卫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家渠世纪塑钢门窗厂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卫星给付案款451943.2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7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卫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卫星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韩卫星名下有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卫星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卫星名下有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韩卫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51943.24元未能执行。
3.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韩卫星的对外投资、股权分红等相关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韩卫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韩卫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韩卫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