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培冉,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亚,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被告:钟耿德,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被告:陈小芝,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审理经过
原告刘培冉诉被告钟耿德、陈小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培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耿德、陈小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培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5755元及违约金(以2357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差旅费用由被告钟耿德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小芝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所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差旅费用的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钟耿德、陈小芝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日,被告钟耿德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钟耿德于2020年6月18日向刘培冉采购大米,双方约定货物交付地(合同履行地)为刘培冉住所地。本人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全部大米,但因资金紧张收到大米后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双方核算最终一致确认本人暂欠共计235755元。欠款人承诺2021年6月2日前将所有货款全部还清。如果逾期不能还清全部货款,欠款人自愿从收货之日起按照欠款总额月息2%的计算标准支付给刘培冉违约金,直至还清货款。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欠款人及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费用)。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钟耿德签字确认,连带责任担保人:陈小芝签字确认。 欠条出具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因而成讼。 另查明,原告为主张涉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给付货款,且在经原告催要后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仍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235755元及违约金(以2357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20000元,系双方约定,且原告已经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小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钟耿德、陈小芝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培冉235755元并赔偿违约金(以2357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钟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培冉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陈小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钟耿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8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4588元,由被告钟耿德、陈小芝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卞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