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鹿邑县。 被告:高刘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恒与被告高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恒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永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