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9679-3。
法定代表人:颜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执行人:缪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贺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东环路(西铂矿业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556054302X6。
法定代表人:马和新,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旭东、贺慧梅、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9)兵1101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张高豫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