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XX,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宋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宋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宋文武向申请执行人杨XX支付挖掘机租金416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4元,案件执行费525元。但被执行人宋XX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XX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房产登记。现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申请执行人杨XX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吴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