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朱**,又名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苑**诉被告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朱**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及房产等价值1786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朱**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及房产等价值1786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