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进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

被执行人:徐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杜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进云与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进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杜进云借款本金20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期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徐文新、杜海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名下无房产及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名下有车牌号为浙G8××××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浙G1××××吉利美日牌汽车两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并委托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4月2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债权2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2900元也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杜进云,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文新、杜海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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