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静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才洪权,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胡志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涛与被执行人才洪权、胡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402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