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静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才洪权,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胡志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涛与被执行人才洪权、胡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402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周 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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