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滨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元山,男,汉族,系该公司副厂长。 被执行人:曹吉平,男,汉族,住天祝县大红沟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吉平未按期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甘0623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吉平应向我院交纳给付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72813元及逾期利息69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2元、申请执行费1096元,以上共计81808元。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曹吉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吉平的银行存款81808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福才 审判员  裴堂武 审判员  李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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