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鲲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建设北路西大学道北。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标准房2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元。
审理经过
李爱国与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鲲翊物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爱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