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刘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同意将执行款60000.00元支付给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