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国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杨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高世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龙国涛、杨武与高世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3479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