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游应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陈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游应根申请执行陈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发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执行工作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发明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发明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冻结。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献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志龙 书 记 员 艾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