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不予执行申请人:赵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穆,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维中,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子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与赵子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36454号、36455号公证书,(2019)京中信执字01021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9)京0114执7197号]过程中,赵义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赵义称,请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2019)京中信执字01021号公证书。事实和理由:1.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对博阳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和附加抵押合同均无效。事实:债务人和家属从未点滴知悉。法条:违背《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强制执行公证书(2019)京中信执字01021号无效。事实:执行证书(2019)京中信执字01021号封面无中信印章,却盖博阳章,无法人签字却公证员签字,无证明附件,违规。自认的发债务人通知晚于债权转让日多月。系列委托—授权…疑似以公司名义、实质的个人行为。3、被执行人独生子女唯一住房有赡养中石油创业老人、肺肝肾癌重病父母义务、未依法预留最低5-8年房租和医疗费,不应剥夺家庭基本生存权而无条件查封执行。事实:见附件:松原派出所亲子关系证明、开发商天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小票、中石油集团居住和大病困难及解放军301医院医疗证明、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多家法院的终本裁定等。法条:最高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六条能封不能拍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即使差额变现,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不能无条件拍卖,应保障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赡养父母义务所必需5—8年租赁房安置基本生存权。4.违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物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协议无效”法律规定,遗漏唯一子女赡养病父义务买大房缺钱祈求父母帮借款50万元专程来京直付开发商且享有相应权属份额或投资实情。事实:详见开发商收款小票、银行详单、亲子关系等证据。法院应依法依情判该部分权属无论抵押或变卖均需单独剥离返其父母借款且照顾特困安置。法条:《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并非是不动产归属的绝对依据。投资和占有是主要根据,必须自总体剥离。《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5.附加的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和受偿优先无效。依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撤销判决无效,附加的担保抵押合同判决也无效。罔顾超额全押、重复抵押、侵害多个债权人受偿的事实,违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超额、重复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总价1650万元全部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约1/3),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事实:北京东城法院和外院及河北、辽宁、吉林等法院终本裁定书标明被执行人仅有107房屋和车一辆可执行财产。昌平不动产冻结信息表标明:登记的债权人还有国投信托公司等2案。在2017年前有担保抵押协议但未登记的有(2018)京0101民初6801、6802、6803、7731,(2019)京0102执18293号等多案。已判决债务人有(2019)京02执2252、2254等多案。担保抵押合同其他处也有明显失允的霸王格式合同条款,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无效。6.根据最高法院《善意执行意见》(2019)35号文一、《保全财产规定》(2016)22号规定,(2019)京0101执2254-1号裁定第23-24行确认“移送首封法院西城法院并参与分配”终本后,包括民生银行、西城傅教授等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同意提出“法院监督、先行自主处置、尽多尽快变现止损、实现多方共赢方案”。有效关系网络以高效遴选实力客户、加保证可变现1550万元。而拖延至今网络评估1000万零点,拟以700万甚至500万拍卖。如此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保命利益肯定坚决不同意。原1650万元购房、最高市场价2100万元。贷款、抵押合同违背金融、《担保法》有关规定,效力需法院审理确认。我们以可超法拍约800万变现实际行动表示诚心实意乐意尽多尽快偿还真实债务。长期无正当理由拖延、价值贬损甚至流拍,导致债权判决白条引发多诉与我方无责。
博阳公司称,第一,异议人主体不适格,赵义不是借款人也不是被执行人。所以申请应当被驳回。第二,申请书内容,1、债权转让合法有效,2019年3月14日,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博阳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后已经生效。2、公证债权文书是合法有效的。异议人向法院提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执行证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这个申请已经超过期限。第三,同意按照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办理,但是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应当配合腾房。对方异议申请的第四项我们认为是不成立的,产权证是赵子明单独所有。涉案房产就是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第五条、第六条都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博阳公司申请执行赵子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36454号、36455号公证书。经博阳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9年7月3日出具(2019)京中信执字01021号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赵子明。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4 500 000元;2.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320 350元; 3.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以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6%计算;4.罚息: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至清偿之日,以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5.公证费:4500元。每年产生的利息、罚息,合计不超过应付未付借款本金的24%。三、责任范围:1.赵子明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博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2.赵子明作为抵押人,应以坐落于北京市的房产就上述债务向博阳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博阳公司就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京0114执7197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博阳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赵义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但本案被执行人为赵子明,赵义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无权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此外,其所述理由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形。综上,赵义的不予执行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赵义的不予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