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四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龙,系原告丈夫。 被告:杨传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四连与被告杨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四连于同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四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传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四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四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颖疌 书 记 员 苏秋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