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明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申请执行人:朱**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明荣、朱**立与秦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终6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秦伟赔付张明荣、朱**立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54781.6元;三、驳回张明荣、朱**立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736元,由张明荣、朱**立负担1868元,秦伟负担3500元。因秦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明荣、朱**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秦伟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秦伟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秦伟名下有证券数据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秦伟名下有豫R×××××号北京现代牌车一辆,经车辆管理所查询无此车辆。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向周围群众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秦伟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2021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拟对被执行人秦伟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5478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现本案未能执行到位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2执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豪亮 审判员 扈栋增 审判员 韩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