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8787990L。 负责人:李建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国栋,浙江学优(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壮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杨壮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炳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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