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灵县桥东新区新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灵县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灵县加斗乡西留疃村。

法定代表人:仝云国,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广灵县金龙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灵县加斗乡东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任雪梅,该社社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灵县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广灵县金龙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灵县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广灵县金龙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49226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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