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团结乡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郭怀德,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金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系属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案件应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