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武装部门面)。
负责人:田妤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国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金绒,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张玉信,男,****年**月**日出生,白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告蔡金绒的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诉被告蔡金绒、张玉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自愿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金绒、张玉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蔡金绒、张玉信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蔡金绒、张玉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3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