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富真哉,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阳义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06080600,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西路荣源小区1#楼伊品斋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贾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义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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