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恒裕海湾自用综合楼首层**商铺和****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19236102F。 负责人:梁美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真,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骞,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诉被告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光强 审判员 黄卓贤 审判员 黄坤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宝怡 书记员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