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庄延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被告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审理经过
原告原告庄延涛与被告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喜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