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白银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系申请执行人张军之妻。 被执行人:赵东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赵东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按该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明志 审判员  李国田 审判员  王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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