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封焕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申请人:刘兰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系申请人之女。
申请人:封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申请人:封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上所述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定县,系封某1、封某2之母。
被申请人:李元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申请人:曹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封焕值、刘兰风、封某1、封某2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元元驾驶曹景辉所述的冀A1770W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封焕值提供其担保人罗岩杰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行存款20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封焕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罗岩杰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行存款200000元(账号:01×××49,01×××85)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元元驾驶曹景辉所述的冀A1770W号重型自卸货车。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封焕值、刘兰风、封某1、封某2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