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年**月**日出生,女,蒙古族,住辽宁省。
被告:许某1,****年**月**日出生,男,满族,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许某2归被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许某2,现15周岁。二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了琐事争吵,原告为了孩子忍受至今。原告认为,婚姻感情己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春峰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许某2(****年**月**日出生)归被告徐春峰抚养,原告赵某自2021年9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