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建生,男,汉族,汾西县。 原告:乔桂英,女,汉族,汾西县。 被告:王俊保,男,汉族,汾西县。 被告:吕凤香,女,汉族,汾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建生、乔桂英与被告王俊保、吕凤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郝建生、乔桂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建生、乔桂英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建生、乔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郝建生、乔桂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姝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