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建生,男,汉族,汾西县。 原告:乔桂英,女,汉族,汾西县。 被告:王俊保,男,汉族,汾西县。 被告:吕凤香,女,汉族,汾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建生、乔桂英与被告王俊保、吕凤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郝建生、乔桂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建生、乔桂英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建生、乔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郝建生、乔桂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姝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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