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汾华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百瑞特车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立鸿,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汾华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百瑞特车轮有限公司、吴立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70000元。因被执行人焦作百瑞特车轮有限公司、吴立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汾华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一、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1、查明被执行人焦作百瑞特车轮有限公司、吴立鸿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封被执行人吴立鸿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312642);3、查封被执行人吴立鸿所有的位于博爱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博房权证博字第××),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布悬赏公告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百瑞特车轮有限公司、吴立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临汾华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吕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