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粦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鲤南片区74号地10号楼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93409963T。 法定代表人:史粦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文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粦阳、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文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1)闽03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粦阳、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史粦阳、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关玉辉 审 判 员 翁祖青 审 判 员 黄 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柏惠 书 记 员 吴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