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瓦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立,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莉、孔玲珑,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天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欣骏。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与被告浙江天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负担。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富源玻璃器皿厂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