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徐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海兴县赵毛陶镇西曲河南3华里。

法定代表人:徐景田,任经理。

被申请人:刘兆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金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海兴县赵毛陶镇于十二集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田,任经理。

被申请人:王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被申请人:黄骅市兴旺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黄骅市旧城镇大贾象村。

法定代表人:王书军,任经理。

被申请人:李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与被告徐景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东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景田、李世民、王书军、刘兆田、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兴旺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海兴县金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在价值112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刘东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徐景田、李世民、王书军、刘兆田、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兴旺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海兴县金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不动产等财产在112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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