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小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庞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小志、庞颖与被申请人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小志、庞颖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文玉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蔚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