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叶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叶天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叶秋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叶天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叶中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叶春、叶天八、叶秋珍、叶天顺、叶中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叶春、叶天八、叶秋珍、叶天顺、叶中秋称,请求依法宣告叶自炎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叶春、叶天八、叶秋珍、叶天顺、叶中秋系叶自炎之子女,叶自炎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04年5月6日出走至今未归。亲属在武汉球场街救助站寻找两年之久,2008、2009年在武汉地区、仙桃、沔阳等地寻找未果。亲属于2011年9月向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甸派出所报案并注销户口。现因叶自炎遗产三间两层楼房屋一栋需依法办理拆迁继承手续,故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叶自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原住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村先禅庙*号,系申请人叶春、叶天八、叶秋珍、叶天顺、叶中秋之父。叶自炎于2004年5月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叶春、叶天八、叶秋珍、叶天顺、叶中秋申请宣告叶自炎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叶自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叶自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自炎于2004年5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十七年,经法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叶春、叶天八、叶秋珍、叶天顺、叶中秋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叶自炎死亡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叶自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继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蕾 书记员石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