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勇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艾琪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5L764859242。
经营者:杜琪。
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铜梁芙思特万达店,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788号铜梁万达广场C区1A楼1A-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64J61B。
负责人:陈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麻勇生与汕头市澄海区艾琪玩具厂、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铜梁芙思特万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勇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勇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麻勇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麻勇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勇生负担。
审 判 员 唐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