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仁青,男,42岁,1973年5月6日,藏族,地址:普兰县。 被告侯苍林,男,47岁,1968年7月28日,汉族,地址:普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仁青侯苍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青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青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丹增赤列 审判员 边 巴 审判员 索 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边巴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