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 刘召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执行人:卢艳君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文传映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林志明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蔡豪棕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蔡贵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南江县。

审理经过

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给付租金675 237.74元、违约金320 000元、诉讼费用19 212.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蔡贵周名下有机动车两辆(车牌号:×××、×××)、被执行人卢艳君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召成名下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文传映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账户内数额较小,暂时未进行扣划。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租金675 237.74元、违约金320 000元、诉讼费用19 212.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暂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刘召成、卢艳君、文传映、林志明、蔡豪棕、蔡贵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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