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罗志胜,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治国与被执行人罗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3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志胜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王治国于2021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志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罗志胜给付申请人王治国80985元。被执行人罗志胜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穷尽相应的执行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于2021年7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王治国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