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长松,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万,男,****年**月**日出生,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李显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易先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向长松与被执行人李显才、易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湘1224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长松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3月1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58.03元;本院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显才、易先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李显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已执行到位的8558.03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李显才、易先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长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3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3元、执行申请费1525元。经本院执行,上述债权已执行到位8033.03元,并已扣收执行申请费525元。本院目前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