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4号楼二层西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1519053C。
法定代表人:苏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泓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高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86820183。
法定代表人:刘存芝,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泓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泓威电气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63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