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32号。
负责人:高梓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老爷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绍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馥欢,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马洪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申请人:沙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申请人:王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洪禄、沙丽敏、王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洪禄、沙丽敏、王玉东的财产在237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洪禄、沙丽敏、王玉东名下银行存款2374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