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告:张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告:李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告:邓全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被告:山西文义水泥厂,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
审理经过
原告明小红与被告张建文、李辉琴、邓全红、山西文义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明小红申请追加山西文义水泥厂作为被告,导致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6月15日通知原告明小红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小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其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明小红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明小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