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界加油站,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界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雄,该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军,贵州黔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剑,贵州黔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冉松林,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界加油站于2021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冉松林名下银行资金224000元,资金不足的,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以执行系统查控为准)。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界加油站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编号为PZPP21520109260000000019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界加油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冉松林名下银行存款资金224000元,资金不足的,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冉松林名下的财产(以执行系统查控为准),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界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