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闫某2,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闫某3,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第三人:曾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诉被告闫某1、闫某2、闫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1、刘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