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生态科技城内(4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911508051。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平凉康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MA722F3J89。 法定代表人:李富。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甘肃平凉康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平凉康凯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工业园支行(账号:61×××74)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72000元为限。 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7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平凉康凯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工业园支行(账号:61×××74)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72000元为限。 二、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乃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