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汪利荣,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玉明与汪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玉明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利荣给付执行款302681.15元,执行费4440元,诉讼费65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11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及电子商务余额(无益处置),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的房产(查封期限:2020年9月8日-2023年9月7日),查封其名下浙A2××××、浙A3××××号车辆(查封期限:2020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9日),但均未能控制到案,其名下无证券等财产。

3、于2020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汪利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决定将被执行人汪利荣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函告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书面回告既无异议,也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汪利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玉明书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302681.15元,执行费4440元,诉讼费6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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