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永心因与张翠翠、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永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才、被上诉人张翠翠及被上诉人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陈永心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吉07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张翠翠、庆通公司返还陈永心加盟费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翠翠、庆通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判决结果。陈永心于2015年12月10日同张翠翠本人和法人张翠翠自己注册的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签订了《松原市全峰快递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条相关费用及支付中的第一款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加盟费贰万保证金,作为该合同的重要约定已实际履行,而且该合同一审法院已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完成了保证金的给付义务。虽然一审法院以“未提供证据证明2万元保证金交给了庆通公司,故请求庆通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陈永心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陈永心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吉07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张翠翠、庆通公司返还陈永心加盟费保证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或发回重审。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查清事实,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吉702民初128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张翠翠、庆通公司返还张翠翠、庆通公司加盟费保证金2万元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张翠翠、庆通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一、本案的经营权转让是陈永心与张超、王铁二人签订并履行的,与庆通公司无关,陈永心也没有向庆通公司交付过保证金;二、庆通公司与陈永心签订协议,是应陈永心的要求,对于其与张超、王铁二人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保障,并不代表庆通公司收取了转让款和保证金;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陈永心应当举证证明庆通公司收取了其保证金,先陈永心并没有举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庆通公司向其收取了保证金,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陈永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张翠翠、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返还陈永心加盟费保证金2万元,张翠翠、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同行业拆借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陈永心给付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加盟费5万元及2万元保证金,因7万元给付张翠翠,张翠翠、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出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因张翠翠出现在陈永心区域范围内又开展相关业务情况,故陈永心多次找张翠翠协商,张翠翠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故陈永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翠翠、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返还陈永心加盟费保证金2万元,张翠翠、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照同行业拆借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0日,陈永心(乙方)与松原市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松原市全峰快递承包合同,合同加盖庆通公司公章,甲方代表张翠翠签字。合同约定,经营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吉林省松原市,成立宁江一分部,在经营区域内从事快递取派件业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从事业务,乙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合同变更、终止、续签:在合同正常执行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或变更,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继续保障操作,最长不超过30天。甲方确定乙方停止操作后,在30天内与乙方清理完毕所有账务;双方终止合作并解决完所有争议后,甲方抵扣乙方所欠费用后将剩余的保证金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签订合同后,若乙方在合同生效协议时间内仍不能运作或中间停止派送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管理押金等相关费用不退。相关费用及支付: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加盟费贰万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终止此合同时,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此加盟费为区域终身买断费用;片区两年内不允许转让,转让需经总部同意并根据市场价格收取转让费30%,中途如乙方出现停止取派或不能经营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管理费保证金不予返还。违约责任:乙方签约后15日内仍不能正常运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按照保证金的50%承担违约责任。另查明:陈永心庭审时自认快递经营业务系从张超、王铁兑店取得,称兑店时共花105,000元,包含加盟费5万元、保证金2万元、房租费1.8万元,还有其他办公用品。兑店时2万元保证金交给张超、王铁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松原市全峰快递承包合同》、全峰快递松原宁江一分部派送范围区域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永心与庆通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的《松原市全峰快递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自认案涉承包合同已无法履行,且不能履行,可认定承包合同已解除。陈永心快递经营业务系兑张超、王铁店取得,陈永心自认兑店时交给张超、王铁缴纳2万元保证金,未提供证据证明2万元保证金交给了张翠翠,故请求张翠翠、松原市庆通快递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庆通公司属于张翠翠一人独资公司,张翠翠应承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证明责任,张翠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翠翠主张与公司财产相分离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永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永心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审理查明认定张翠翠收到了陈永心交付给张超的两万元保证金。其余部分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
陈永心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与张超签订的“全峰快递宁江区第一分部快递出兑定金合同”,并申请证人张超出庭作证拟证实案涉两万元保证金交付给张超,张超已将保证金交给张翠翠。
张超证言:“我2015年加盟全峰快递,交了5万元加盟费和2万元保证金。2016年我将店面兑给陈永心,收取包括5万元加盟费、2万元保证金、1.8万元房费以及两辆车、电脑、办公品等共计十万五千元。后来我带陈永心去找张翠翠重新签合同,并将5万元加盟费与2万元保证金共七万元交给了张翠翠。陈永心与张翠翠重新签了合同后,因为我属于提前出兑,张翠翠收了我1万元的违约金。”
张翠翠、庆通公司对“出兑合同”以及张超的证人证言质证称,我不认可张超转交给我7万元,他当时转交给了我6万元,7万元是陈永心应当交给我的加盟费及保证金的总价格,但因为要返还扣除1万元违约金后的1万元张超的保证金,我只收了张超6万元。陈永心和张超签订的出兑合同跟我们没有关系,和庆通和全峰无关,我们不认可该份合同。
陈永心、庆通公司均申请证人肖尚宇出庭作证拟证实张超向张翠翠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以及庆通公司已经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肖尚宇证言:“我是陈永心的朋友,我与陈永心是同一时期加盟的全峰快递,我们私下里对过与张翠翠签的合同,是一致的,都是加盟费3万元,保证金2万元。张超与张翠翠交易的时候我并不在场,但我私下看过张超与张翠翠签署的合同,他合同上签了2万元的加盟费2万元的保证金,我们所有人的加盟费可能不同,但保障金都是一样的,都是两万元。我的保障金已经在我提交申请后退回,具体提前几日申请已经忘记,目前,钱已全部正常返还。”
张翠翠、庆通公司对肖尚宇的证人证言质证称,肖尚宇并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张超什么时候以何种形式或方式将陈永心的保证金转让给我,因此对于肖尚宇说张超已将陈永心的2万元保证金转让给我,我不予认可。
庆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录音光碟,拟证实,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陈永心等加盟商擅自停止派送快件,为了规避罚款,然后我们高价请的熊猫快手帮助我们派送松原江南、江北包括陈永心的片区内的所有快件。
陈永心质证称,该份证据和我们无关,他说的这个时间和我们停止派送的时间没有一点关联性,至于谁聘请他们给谁送货和我们没有关联,所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上述证据本院综合认证如下,陈永心与张超签订的“全峰快递宁江区第一分部快递出兑定金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张超的证言,能够认定陈永心已将2万元保证金和五万元加盟费交付给张超,虽然张翠翠辩称:“当时张超转交给了我6万元,7万元是陈永心应当交给我的加盟费及保证金的总价格,但因为要返还扣除1万元违约金后的1万元张超的保证金,我只收了张超6万元。”但是其辩解意见和张超陈述的:“后来我带陈永心去找张翠翠重新签合同,并将5万元加盟费与2万元保证金共七万元交给了张翠翠”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所以综合张翠翠质证意见和证人张超、肖尚宇的证言,能够证实张翠翠收到了陈永心交付给张超的两万元保证金。两份录音光碟的证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永心和张翠翠签订的“松原市全峰快递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份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均自认案涉承包合同已无法履行,且不能履行,认定承包合同已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陈永心一审庭审中陈述:“全峰快递于2017年末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在已经不能收发快件,没有经营权了,所以要求退还保证金”,张翠翠
在本次庭审中辩称陈永心于2017年6月30日之后不提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约定“在合同正常执行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或变更,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继续保障操作,最长不超过30天,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在合同生效期间内仍不能运作或中间停止派送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管理押金等相关费用不退。”陈永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庆通公司提交过书面申请,且对于其具体停业时间陈述不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正常派件,故根据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张翠翠和庆通公司不予退还陈永心两万元保证金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永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永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