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兰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富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13426号1号生产车间2楼南侧。
被告: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山东中联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商务楼202房间。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兰贞与被告山东富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兰贞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兰贞撤回对被告山东富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誉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周顺忠
人民陪审员 贺永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璐璐